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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3号(关于进口南非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24/10/23 11:24:00 点击量:4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3号(关于进口南非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南非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南非原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南非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原羊毛指产自南非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包括原羊毛和马海毛(以下称原羊毛)。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原羊毛的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场所经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南方)批准和日常监管,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原羊毛。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1. 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有关规定,南非没有牛瘟、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如果南非发生上述疾病,南方应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原羊毛。

2. 动物剪毛前6个月内,出口原羊毛来源地区(以农场为中心,至少50公里半径范围内)没有发生炭疽和羊布鲁氏菌病。

3. 对于口蹄疫:

原羊毛的来源动物所在农场在动物剪毛前12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口蹄疫;或者,如来源动物所在农场位于口蹄疫疫区,则原羊毛按照WOAH陆生动物法典第8.8.36条规定的以下方法进行加工以灭活口蹄疫病毒:

(1)在4℃条件下储存4个月,或者,

(2)在18℃条件下储存4个星期,或者,

(3)在37℃条件下储存8天,并且,

上述过程应在经中方注册登记且在南方批准和监管下的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场所内实施。

4. 对于小反刍兽疫:

原羊毛来源动物所在的省在动物剪毛前12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小反刍兽疫。

(二)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 在南非养殖,并处于南方有关动物疫病监控下的健康动物。

2. 没有发生可以通过原羊毛传播的危害人类健康和动物卫生的疫病。

(三)生产加工要求。

原羊毛打包前进行挑拣,没有夹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等杂物和有害杂草、杂草种子。

五、包装和标识要求

(一)包裹完好,包装材料处于良好状态,可以防止交叉污染。

(二)所有成包包装上有英文标识,包括运输参考号和/或货物的运输唛头,以及生产企业编号、批号、产品名称和来源国。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一)装载原羊毛的承载容器在南方监督下,使用前用有效消毒剂消毒,在装载后、关闭密封前用杀虫剂进行熏蒸处理,并加施带有唯一数字编码的防盗铅封。

(二)原羊毛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

(三)每批原羊毛从在南非储存到出口运抵中国的时间不少于28天。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原羊毛由南方根据南非法律法规和有关议定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证明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原羊毛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南非输华原羊毛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夹带或者污染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被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6.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南方通报,并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0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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